宝鸡岐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,明确对象

宝鸡 更新于:2025-04-12 11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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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宝鸡岐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申请指南如下:
    一、补贴对象
    1. 在岐山县行政区域内,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; 2.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的人员; 3. 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。
    二、补贴标准
    1.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:按照缴费基数的10%给予补贴; 2.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:按照缴费基数的8%给予补贴; 3. 失业保险补贴:按照缴费基数的1%给予补贴; 4. 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补贴:按照缴费基数的0.5%给予补贴。
    三、申请条件
    1. 符合上述补贴对象; 2. 在补贴申请前6个月内,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; 3. 未享受过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。
    四、申请材料
    1.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; 2.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; 3. 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; 4.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    五、申请流程
    1. 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(村)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; 2. 社区(村)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; 3. 审核通过后,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; 4.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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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补贴对象

      (一)就业困难人员

      在市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,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《就业创业证》,下同)且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,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(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申请补贴之前进行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)。

      1.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(城镇“零就业家庭”人员);

      2.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,即城镇“4050”人员(2023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、男满50周岁)中的登记失业人员;

      3.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;

      4.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;

      5.失业的城镇残疾人;

      6.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;

      7.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;

      8.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;

      9.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;

      10.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。

      (二)高校毕业生

      在市、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,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(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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